哈尔滨洪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洪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010543064

申请执行人:现代农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18号创富大厦901

法定代表人:张永建。

被执行人:哈尔滨洪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52号哈理工大学科技园626室。

法定代表人:张振义。

申请执行人现代农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洪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民事一案,执行依据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0105民初74587号生效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债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哈尔滨洪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清偿债务8769883.55元及利息等款项。本院于20191028日立案。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依法传唤了被执行人。经在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和北京高院网络财产查询系统中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已实现债权金额为146108.07元 ,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以及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综上所述,本案应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  判  长   何志刚
审  判  员   张 晶
审  判  员   陈 光

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周思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