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洪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旺达喷灌机有限公司与哈尔滨洪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413民初385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旺达喷灌机有限公司诉被告哈尔滨洪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旺达喷灌机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哈尔滨洪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江苏旺达喷灌机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哈尔滨洪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旺达喷灌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旺达喷灌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亚坤 人民陪审员  岳锡林 人民陪审员  高俊杰
法官 助理  吕俊杰 书 记 员  陆尽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