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洪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北安市鹏**米大豆种植专业合作社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1181执恢1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6968070390(1-1),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52号哈理工大学科技园626室。
法定代表人:张振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立民,男,197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
被执行人:北安市鹏**米大豆种植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231181077750985G,住所地黑龙江省北安市通北镇新民村。
法定代表人:郭树雨,该合作社理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与被执行人北安市鹏**米大豆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鹏程合作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被执行人鹏程合作社已经给付**科技公司欠款106455.00元,剩余执行款项,本院已扣留被执行人鹏程合作社在北安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2021)黑1181执1012号案件中的应得执行款。需要等待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此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黑1181执恢18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胡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王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