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飞鹰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桂林市飞鹰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游晖、某某等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304执1229号
被执行人:桂林市飞鹰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桂军。
被执行人:黄德君。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桂林市飞鹰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桂军、黄德君、**、**罚金一案,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0304刑初40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桂林市飞鹰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桂军、黄德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
1、2019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退回;
2、2019年7月8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启动网络司法查控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土地、工商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黄德君、桂军、**、**名下有房产,暂无法处置。
3、2019年7月,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公积金。
4、2019年7月,被执行人桂军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5、2019年9月,被执行人桂林市飞鹰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综上所述,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一铜
审判员  徐忠华
审判员  李付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