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卓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卓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力神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1财保56号之一
申请人:天津卓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湘潭道1号。
法定代表人:詹鹏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梦月,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天津力神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苑产业区兰苑路6号。
法定代表人:王泽深。
申请人天津卓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向天津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天津银行东海支行2089××××5257账号的存款,以人民币950000元为限。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的保全损害责任保函作为担保。2020年7月8日,天津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证据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作出(2020)津0111执保858号财产保全情况反馈书:“经查,被申请人天津力神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在天津银行东海支行的账户(账号为:2089××××5257)已经销户,故无法进行冻结。”申请人天津卓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申请补充提交财产线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天津河北支行1200××××0667账号的存款,以人民币950000元为限。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担保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天津河北支行开户的账号为1200××××0667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95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靳红艳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周雨帆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