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06民初3061号
原告:北京智**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街道龙博苑二区5号楼501室。
法定代表人:张海龙,该公司经理。
被告:天津卓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湘潭道1号。
法定代表人:刘新林,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北京智**和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卓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案件审理中,因双方庭外和解,被告已给付款项,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智**和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1.5元,由原告北京智**和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 雪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孟壮志
书 记 员 李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