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06民初355号
原告:北京亚邦伟业交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电子城IT产业园204号六层。
法定代表人:郭映杰,董事长。
被告:天津卓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湘潭道1号。
法定代表人:刘新林。
原告北京亚邦伟业交通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卓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原告北京亚邦伟业交通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亚邦伟业交通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亚邦伟业交通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86元,由原告北京亚邦伟业交通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庞 婕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郭鹏飞
书 记 员 裴梦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