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3民初8830号之一
原告:新疆西域公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黄河路25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新疆西域公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告:天津卓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湘潭道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西域公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天津卓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新疆西域公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西域公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西域公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疆西域公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云 砚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麦尔哈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