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06民初8150号
原告: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108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卓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湘潭道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卓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商轶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