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博安信通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卓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06财保15号之二
申请人:天津市博安信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582号濠景国际B座802。
法定代表人:马川,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卓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湘潭道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天津市博安信通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天津卓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申请人天津市博安信通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天津市博安信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诉前保全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天津市博安信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保全申请。
审判员 郑 昊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