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381执保904号
申请人:**,性别:男,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
被申请人:鞍山新海嘉建筑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绿化街45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海城市鑫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21038106409018OP,住所地:海城市兴海大街141号。
法定代表人:张朝坤。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鞍山新海嘉建筑装修有限公司、海城市鑫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经查询被申请人名下无财产可供保全,且申请人同意撤回对被申请人海城市鞍山新海嘉建筑装修有限公司、海城市鑫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即未查到财产可供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