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681执恢270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龙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石码镇港林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1566293585
法定代表人:张立群,董事长
被执行人:福建省***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台商投资区角美镇龙池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759375553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曾耀国,男,196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
被执行人:***,男,197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台商投资区。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闽0681民初3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2月14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偿还281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受理费30665元、执行费3050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司法专邮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等。反馈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存款,对此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任何强制措施。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四、截至2022年2月21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已经受偿0元,尚有2810000元及利息未受偿。
五、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联系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赫频
审判员 连杭育
审判员 郑贤德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碧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