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602执恢359号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角美支行,住所地龙海市角美镇。
被执行人福建省正舜汽车车轮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角美龙池开发区。
被执行人福建省华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台商投资区。
被执行人李江发,男,197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
被执行人***,男,196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
被执行人李金惠,女,196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角美支行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正舜汽车车轮有限公司、福建省华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李江发、***、李金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的债权为货款48350元及利息、代垫案件受理费834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等财产情况: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福建省正舜汽车车轮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及厂房进行拍卖,本案分得执行款1803万元,查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林清标
代理审判员 姚建平
代理审判员 张雨平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施伟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