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华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起、福建省某某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闽0681执1460号
申请执行人:**起,男,1966年1月2日出生,住河南少泌阳县,
被执行人:福建省***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龙池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7593755534。
负责人:李江发,职务:总经理。
执行申请人**起与被执行人福建省***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闽0681民初9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海清
审判员  陈李军
审判员  郑建东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蔡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