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华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龙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华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闽0681执603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龙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石码镇港林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1566293585。
法定代表人:***,理事长。
被执行人:福建省华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龙池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7593755534。
法定代表人:**发,总经理。
被执行人:曾耀国,男,196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
被执行人:***,男,197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台商投资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龙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华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福建龙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龙海市人民法院
(2018)闽0681执60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