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海投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正舜汽车车轮有限公司、福建省华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31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海民初字第2498-3号
原告厦门海投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公司职员。
被告福建省正舜汽车车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福建省华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曾耀国,男,1967年7月6日出生,汉族。
被告***,男,197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海投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正舜汽车车轮有限公司、福建省华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曾耀国、**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原告申请采取了保全措施。后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撤回起诉。2015年12月7日,原告申请解除对其保全担保房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已经申请撤回起诉,全案保全均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福建省正舜汽车车轮有限公司、福建省华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曾耀国、**发价值373984.62元财产的冻结或查封、扣押;
二、解除对厦门海投特种油品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厦门市海沧区南部工业区“海沧年产20万吨特种油品”项目建设用地的查封。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