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中闽钢结构有限公司

惠州市中闽钢结构有限公司、广东巨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322执1217号

申请执行人:惠州市中闽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下埔大道18号华惠大厦五楼广东百德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王志飞。

被执行人:广东巨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罗阳镇东坑管理区南星水泥厂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蔡承展。

被执行人:广东奥美特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江北双子星国际商务大厦B栋十九层B1902号房。

法定代表人:林春涛。

申请执行人惠州市中闽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巨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奥美特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13民终56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4月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5076935.9元(利息另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已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作出(2021)粤1322执1217号决定书,决定将被执行人广东巨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奥美特集团有限公司移送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

另,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作出(2021)粤1322执121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查封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广东巨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博罗县罗阳镇小金村委委会位于仗风背(土名)、东坑村委会位于要婆钓鸭、新塘、反鹅涵、茶壶耳、障背(土名)地段的三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产权证号:博府国用(2012)第010004号;宗地面积:62000平方米;产权证号:博府国用(2012)第010005号;宗地面积:65000平方米;产权证号:博府国用(2012)第010006号;宗地面积:62853平方米】。二、查封被执行人广东奥美特集团有限公司(原广东巨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惠州市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产权证号:惠府国用(2012)第13021020009号;宗地面积:14499.9平方米】及位于惠州市惠城区沥边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产权证号:惠府国用(2012)第13021120036号;宗地面积:11050平方米】。属于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三、通过电话联系等形式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已被本院决定移送破产审查,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8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粤1322执1217号申请执行人惠州市中闽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巨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奥美特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卢东明

审 判 员 黄 珊

审 判 员 李敏娴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胡立武

书 记 员 王嘉慧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322执1217号

申请执行人:惠州市中闽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下埔大道18号华惠大厦五楼广东百德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王志飞。

被执行人:广东巨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罗阳镇东坑管理区南星水泥厂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蔡承展。

被执行人:广东奥美特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江北双子星国际商务大厦B栋十九层B1902号房。

法定代表人:林春涛。

申请执行人惠州市中闽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巨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奥美特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13民终56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4月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5076935.9元(利息另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已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作出(2021)粤1322执1217号决定书,决定将被执行人广东巨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奥美特集团有限公司移送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

另,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作出(2021)粤1322执121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查封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广东巨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博罗县罗阳镇小金村委委会位于仗风背(土名)、东坑村委会位于要婆钓鸭、新塘、反鹅涵、茶壶耳、障背(土名)地段的三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产权证号:博府国用(2012)第010004号;宗地面积:62000平方米;产权证号:博府国用(2012)第010005号;宗地面积:65000平方米;产权证号:博府国用(2012)第010006号;宗地面积:62853平方米】。二、查封被执行人广东奥美特集团有限公司(原广东巨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惠州市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产权证号:惠府国用(2012)第13021020009号;宗地面积:14499.9平方米】及位于惠州市惠城区沥边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产权证号:惠府国用(2012)第13021120036号;宗地面积:11050平方米】。属于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三、通过电话联系等形式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已被本院决定移送破产审查,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8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粤1322执1217号申请执行人惠州市中闽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巨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奥美特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卢东明

审 判 员 黄 珊

审 判 员 李敏娴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胡立武

书 记 员 王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