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1322民初862号
原告:惠州市中闽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马安镇阅粮畜牧场宿舍正南面路边—楼(厂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阙光葆、***,广东百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广东巨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江北双子星国际商务大厦B栋十九层B1902号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二:广东巨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博罗县罗阳镇东坑村南星水泥厂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三:惠州市鼎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小金口街道九龙村。
法定代表人:熊成湘。
被告四:博罗县聚缘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博罗县罗阳镇东坑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五:惠州市南星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博罗县罗阳镇东坑村。
法定代表人:***。
上列五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广东圣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市中闽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巨洋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巨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鼎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博罗县聚缘五金有限公司、惠州市南星五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11日以双方正在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州市中闽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509元(原告已预交25755元,申请缓交25754元)减半收取257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钟云峰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高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