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惠城法小民初字第164号
原告惠州市中闽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马安镇阅粮畜牧场宿舍正南面路边一楼(厂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阙光葆,广东百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悦,广东百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一广东巨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江北双子星国际商务大厦B栋十九层B1902号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二广东巨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罗阳镇东坑管理区南星水泥厂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三惠州市鼎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小金口街道九龙村。
法定代表人:熊成湘。
被告四博罗县聚源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罗阳镇东坑管理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五惠州市南星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罗阳镇东坑管理区。
法定代表人:***。
五被告委托代理人:***,广东圣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惠州市中闽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巨洋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巨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鼎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博罗县聚缘五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驳回被告广东巨洋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巨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鼎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博罗县聚源五金有限公司、惠州市南星五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广东巨洋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巨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鼎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博罗县聚源五金有限公司、惠州市南星五金有限公司上诉至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审理,故此案在本院已审结。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石磊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