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光集团有限公司

西安西电电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沪光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382执28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安西电电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组织机构代码:22060099-9。
法定代表人范孝红。
被执行人沪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组织机构代码:14549796-X。
法定代表人蒋元华。
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382民初152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7年05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西电电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沪光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沪光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沪光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沪光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沪光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本院另案已查封了被执行人沪光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柳市镇苏岙工业区、柳市镇峡门村、柳市镇前窑村的房产,但该房产已抵押给其他债权人,本案目前暂无处置必要。未发现被执行人沪光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西安西电电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沪光集团有限公司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西安西电电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浙0382执287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沪光集团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尚浙锋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南豪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