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光集团有限公司

沪光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光正电力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82执4933号之三
被执行人沪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苏岙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14549796X。
法定代表人蒋元华。
被执行人浙江光正电力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经济开发区纬二十路,组织机构代码:733830183。
法定代表人王献生。
被执行人王献生,男,1969年2月24日出生,住乐清市。
被执行人蒋元华,男,1964年5月6日出生,住乐清市。
被执行人张菊英,女,1964年9月8日出生,住乐清市。
被执行人郑远,男,1969年3月18日出生,住乐清市。
申请执行人郑小孟与被执行人沪光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光正电力材料有限公司、王献生、蒋元华、张菊英、郑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382民初29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09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执行款11046358.73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4039元、执行费78446.36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要求被执行人沪光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光正电力材料有限公司、王献生、蒋元华、张菊英、郑远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沪光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光正电力材料有限公司、王献生、蒋元华、张菊英、郑远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蒋元华名下有位于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路××花园××期××#××的不动产(房产证号:徐房权证泉山字第1××3号),拍卖成交后由申请人受偿2890614.64元;申请人表示剩余的债权目前和其他被执行人协商中,对于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不要求查封处置,并申请解除被执行人的失信黑名单、限制高消费的措施。现申请人郑小孟向我院申请本案程序终结。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382执493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郑雷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