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106执4744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浙江中新力合科技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长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明珠路**。
法定代表人陈杭生,总经理。
被执行人沪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乐清市柳市镇苏岙工业区机构代码14549796X。
法定代表人蒋元华。
被执行人蒋元华,男,196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
被执行人***,女,196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
被执行人蒋晓静,女,198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
被执行人蒋存妹,女,196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
被执行人郑远,男,196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中新力合科技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沪光集团有限公司、蒋元华、***、蒋晓静、蒋存妹、郑远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浙江中新力合科技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日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裁定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浙0106执474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肖 京
执 行 员 吴 涛
人民陪审员 邱 音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顾晨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