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1282财保54号
申请人:黑龙江嘉德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黑龙江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黑龙江嘉德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黑龙江嘉德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黑龙江嘉德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