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嘉德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嘉德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宇光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黑0104执636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嘉德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哈尔滨宇光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黑龙江嘉德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宇光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哈尔滨宇光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哈尔滨宇光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车辆(黑A××五菱牌)一台,并查封车籍档案。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