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芬河市龙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绥芬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与绥芬河市龙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10民终8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绥芬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原绥芬河市城市管理局),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绥芬河市龙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法定代表人:付文龙,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付文龙,男,1983年5月4日出生,汉族,绥芬河市龙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理,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上诉人绥芬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因与被上诉人绥芬河市龙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2017)黑1081民初9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2018年6月20日,法院向上诉人绥芬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上诉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绥芬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