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929执361号
申请执行人献县晨祥建筑器材经销处,男,1958年11月20日出生,住所地献县西关,联系方式13503271444。
被执行人绥芬河市龙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绥芬河市阜新街235号(西城区C11幢107门市)
献县晨祥建筑器材经销处申请绥芬河市龙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9民初24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献县晨祥建筑器材经销处于2017-2-13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9民初242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