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929执159号
申请执行人献县晨祥建筑器材经销处,男,1958年11月20日出生,住所地献县西关,联系电话13503271444
被执行人绥芬河市龙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男,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绥芬河市阜新街235号(西城区C11幢107门市)
上列当事人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献县人民法院作出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了(2016)冀0929民初242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法律文书于2017年1月10日发生法律效力,自动履行期限十天,故立案时自动履行期限未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献县晨祥建筑器材经销处对(2016)冀0929民初24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
执行费7230不予收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孔令发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