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金鼎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黑龙江红兴隆农垦宏进电信安装有限公司与某某、黑龙江金鼎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8109民初3417号
原告:黑龙江红兴隆农垦宏进电信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友谊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1年5月2日出生,汉族,友谊农场一分场五队队长,住黑龙江省友谊县。
被告:黑龙江金鼎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黑龙江红兴隆农垦宏进电信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金鼎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黑龙江红兴隆农垦宏进电信安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黑龙江红兴隆农垦宏进电信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红兴隆农垦宏进电信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53元,由原告黑龙江红兴隆农垦宏进电信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