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吉0402执1478号
申请执行人**,1948年12月17日生,住辽源市。
被执行人辽源市辰峰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辽源市辰峰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于2018年4月23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982,327.57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利息。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全部和解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一)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402民初22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刚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