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辰峰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辽源市辰峰建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吉0402执恢211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63年10月29日出生,住辽源市龙山区。
被执行人:辽源市辰峰建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与辽源市辰峰建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中,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0)龙民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辽源市德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是给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二是在法院网络上未查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存款、车辆等财产,2019年8月20日在辽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经查无电子信息登记记录。
三是2019年6月21日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和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刚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雅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