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辰峰建筑有限公司

原告高广福诉被告辽源市辰峰建筑有限公司、**、于凤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龙民初字第2154号
原告***,住所地辽源市。
被告辽源市辰峰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1963年6月6日,住所地辽源市。
被告于**,1944年12月13日,住所地辽源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辽源市辰峰建筑有限公司、**、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3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宋志军
审判员*贺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