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辰峰建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辽源市辰峰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08)龙执恢字第192-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所地辽源市西安区
被执行人辽源市辰峰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辽源市辰峰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辽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08)辽劳仲裁字第38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辽源市辰峰建筑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各项欠款总计:26,000.00元,申请执行人***对利息部分自愿全部放弃。该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辽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08)辽劳仲裁字第38号仲裁裁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张祥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