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执216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一方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旗峰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280005234XG。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陕西广慈泌尿专科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小寨东路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81570868A。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一方制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广慈泌尿专科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5民初2271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陕西广慈泌尿专科医院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266519元、并支付以实欠款项为本金自2021年7月14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予申请执行人广东一方制药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2769.09元、财产保全费1932.72元,合计诉讼费4701.81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执行,预估收执行费3968元。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划扣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82989.06元,收取执行费3968元后余款279021.06元已退予申请执行人;现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对被执行人实施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申请执行人得款279021.06元,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陈铸强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