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1702号
原告:广东一方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旗峰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田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县。
负责人:***·麦提斯迪克。
原告广东一方制药有限公司诉被告于田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广东一方制药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8日以原、被告自愿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一方制药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于田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一方制药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8382.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3382.8元(原告已预交),由广东一方制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应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