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25民初108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济南北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桑梓店镇沙***兴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MA3C2EW49A。
法定代表人:米彭,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王瓜店镇矿业大街11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晏北街道办事处***99号,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中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丙2号天元港中心B座2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0579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作出(2023)鲁1425民初10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894,046元或查封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3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894,046元的冻结及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 杰
书 记 员 陶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