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23民终12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4月1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德斯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6年6月14日生,汉族,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现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泉口路花园巷xx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镇瓜乡路xx号x号楼x层xxx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文化大道xxx号通达广场xx层xx楼xxxx室。 法定代表人:刘自信,系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新建南路xx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丙x号天元港中心x座xx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湖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建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2023)云2325民初3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几方已达成和解,纠纷已了结为由,于2023年8月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365元,减半收取2682.5元,由**负担,退还**268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斌 审判员 蒋文娟 审判员 刘 莹 二〇二三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杨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