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市宏博建筑有限公司

***、珲春彩利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2404民初897号
原告:***,女,196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珲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国才(系***丈夫),男,196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珲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立水,吉林海兰江(珲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珲春彩利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珲春市。
法定代表人:于彩利。
被告:于彩利,女,汉族,住珲春市,其他身份信息不详。
被告:珲春市宏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3号小区。
法定代表人:刘文波。
被告:黄东风,男,197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珲春市。
被告:黄广超,男,198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珲春市。
原告***与被告珲春彩利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彩利、珲春市宏博建筑有限公司、黄东风、黄广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 云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勇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