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2404执保687号
申请人:**,男,满族,1962年12月8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7年11月17日生,住吉林省珲春市。
被申请人:珲春市宏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3号小区。
法定代表人:刘文波。
申请人刘作梅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珲春市宏博建筑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现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1)吉2404民初1797号民事裁定书的保全执行。
执行员 李志政
执行员 王宜己
执行员 全 党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馨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