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2424民初481号
原告:于某,男,1979年10月29日出生,住吉林省***。
被告:珲春市宏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珲春市边境经济合作区3号小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于某与被告珲春市宏博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原告于某于2023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于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