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2404民初1397号
原告:***,男,1971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珲春市边境合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竞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4月16日生,汉族,住珲春市。
被告:珲春市宏博建筑有限公司,住珲春市边境合作区3号小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珲春市宏博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陈 云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孙 超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