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市宏博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2404民初1397号 原告:***,男,1971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珲春市边境合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竞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4月16日生,汉族,住珲春市。 被告:珲春市宏博建筑有限公司,住珲春市边境合作区3号小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珲春市宏博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陈 云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孙 超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