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市宏博建筑有限公司

因未经自然资源批准,在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20年9月在汪清镇汪清村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楼房地基基础设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吉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的规定被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罚款53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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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

    2021-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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