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光达盛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光达盛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世纪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6民初29325号 原告:北京光达盛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管路5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世纪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乡槐房村(槐房联合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然,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光达盛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达盛兴公司)与被告北京世纪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开元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光达盛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世纪开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光达盛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6449999.95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以6449999.95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5日结算审定次日起至清偿之日);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乙方承包槐房村农民回迁安置房三期及政府保障性住房工程低压电缆工程,工程地点为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乡槐房村。承包范围为:招标图纸所示的抵押电缆工程施工图纸范围内全部内容,具体工程量详见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合同工程款为24450001.7元。开工日期2015年9月25日,竣工日期2016年3月1日;预付工程款支付时间及额度为: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支付工程预付款为总价款的20%,工程完工结算时,该预付款自动转为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的付款比例或金额为:室外路由工程全部完工后付合同总价款的20%进度款;所有工程全部完工后付合同总价款的40%进度款;验收发电后付合同总价款的10%进度款;结算完毕付至本合同结算总价款的95%,剩余的5%作为本工程质量保证金,待二年质保期满且经发包人验收无质量问题后无息付清。发包人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原告按期完工并正式发电,2017年7月14日原被告共同对项目结算审定并共同签订《工程结算审核审定单》,双方最终确定审定预算总价为27092373.85元,2018年3月1日质保期结束被告欠原告工程款6449999.95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工程款,但被告至今尚未全部支付。综上所述,原告特恳请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原告合法权益,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世纪开元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主张已过了诉讼时效。最后一笔付款时间是竣工之日起2年,最后一笔付款的诉讼时效已经过了,所以全部款项的诉讼时效肯定也过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9月25日,世纪开元公司(发包人)与光达盛兴公司(承包人)签订《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合同主要约定:工程名称为槐房村农民回迁安置房三期及政府保障性住房工程低压电缆工程;承包范围为招标图纸所示的低压电缆工程施工图纸范围内全部内容;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8.2,室外路由工程全部完工后付合同总价款的20%进度款;所有工程全部完工后付合同总价款的40%进度款;验收发电后付合同总价款的10%进度款;结算完毕付至本合同结算总价款的95%,剩余的5%作为本工程质量保证金,待二年质保期满且经发包人验收无质量问题后无息付清;22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的额度、支付时间和方式:在质保期满且经发包人验收无质量问题后一个月内付清;23.1承包人向发包人出具质量保修书的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验收确认完毕之日起7日内,保修期起始时间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为二年;24.1.4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合同签订后,光达盛兴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并按期完成合同项下施工义务。 2017年7月14日,双方签订《工程结算审核审定单》,该审核审定单载明审定预算总价为27092373.85元。世纪开元公司已支付光达盛兴公司工程款20642373.9元。涉案项目于2016年5月入住使用,于2016年7、8月全部入住完毕。世纪开元公司表示其找到一张签字不全的验收单,该验收单载明已通电使用、验收合格,时间2017年8月11日。光达盛兴公司表示,世纪开元公司所述上述时间节点基本无误。 庭审中,世纪开元公司主***盛兴公司的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光达盛兴公司对此不认可,其表示每年其均向世纪开元公司法人及其他负责人催要工程款,为此其提交往来款询证函一份。该往来款询证函载明:我司与贵单位2015年9月签订《槐房村农民回迁安置房三期及政府保障性住房工程低压电缆工程》合同,显示贵司截至本函件呈至贵单位之日,尚有6532373.85元工程款未支付给我司,上述列数据出自我司账簿记录,如与贵单位记录相符,请在本函下端“数据证明无误”处签章证明,并尽快支付上述款项给我司……时间2019年10月10日,尾部“数据证明无误”处加盖有世纪开元公司公章。光达盛兴公司另提交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记账联,证明世纪开元公司支付工程款以及其向世纪开元公司主张工程款的情况。其中开票日期为2021年12月7日的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显示,买方名称为世纪开元公司,金额82373.9元,备注工程名称为槐房村农民回迁安置房三期及政府保障性住房工程低压电缆工程。光达盛兴公司提交北京农商银行客户回单、光达盛兴公司工作人员**与世纪开元公司财务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光达盛兴公司、北京盛世源达投资管理公司(以下简称源达公司)的工商信息截图,证明源达公司系世纪开元公司的股东,2021年12月13日,源达公司代世纪开元公司向光达盛兴公司支付涉案工程款82373.9元,故其主张未超过诉讼时效。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1年12月2日,对方说“我是槐房开发公司财务,合同单位、施工项目、结算金额、已收款项,发我一下,核对后联系您”,**向其发送图片一张,后对方将开票信息(单位名称为世纪开元公司)发送**,并说“24900/86219/82373.9/三笔付款手续可以准备了,需要提供发票……”。北京农商银行客户回单显示2021年12月13日,源达公司向光达盛兴公司转账82373.9元,备注用途、附言为代开发公司付电缆工程款。世纪开元公司认可微信聊天记录及客户回单的真实性,其表示源达公司确为其股东,2021年12月13日源达公司确代其向光达盛兴公司支付涉案工程款82373.9元。 另查,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收到光达盛兴公司提交的本案起诉材料。 本院认为,世纪开元公司与光达盛兴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光达盛兴公司的主张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光达盛兴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通过往来款询证函形式向世纪开元公司主张剩余工程款,世纪开元公司**确认,故诉讼时效自上述情形发生之日中断,诉讼时效重新起算。2021年12月,光达盛兴公司工作人员与世纪开元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微信中沟通涉案工程款的支付与发票开具事宜,2021年12月13日,源达公司代世纪开元公司向光达盛兴公司支付工程款82373.9元,上述行为视为世纪开元公司作出部分履行,应当认定为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故诉讼时效自上述情形发生之日中断,诉讼时效重新起算。结合本案光达盛兴公司起诉时间,光达盛兴公司的主张并未超过诉讼时效,世纪开元公司的该项辩称,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光达盛兴公司已依约完成工程施工,涉案项目已于2016年交付使用,且工程质量保修期已届满。双方均认可工程总价款及已付款金额,故世纪开元公司应支付剩余工程款。世纪开元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支付款项,光达盛兴公司有权要求世纪开元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光达盛兴公司主张的利息实为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关于违约金起算时间,合同约定“结算完毕付至本合同结算总价款的95%”,故5095381.26元工程款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起算时间应为2017年7月15日;剩余的5%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起算时间,本院结合涉案项目入住时间及庭审中双方关于验收合格时间的陈述,酌定1354618.69元质保金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起算时间为2019年9月12日;光达盛兴公司主张的违约金的标准有误,本院一并予以调整。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世纪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北京光达盛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6449999.95元; 二、北京世纪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北京光达盛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095381.26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1354618.69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2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北京光达盛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475元,由北京世纪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史 艳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