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241民初3819号
原告:秀山县禾才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县梅江镇兴隆坳村晏家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577962327B。
法定代表人:吴家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贤,重庆泽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春亮,重庆泽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林业局,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中和街道东风路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4100913841X1。
负责人:陈天斌,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煦锋,重庆恩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秀山县禾才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林业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秀山县禾才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林业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秀山县禾才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秀山县禾才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洪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