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三缘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银利通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石嘴山市三缘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灵武市建华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宁0202执1856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银利通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银川市金凤区正源街锦绣苑。
法定代表人:吴银,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石嘴山市三缘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建设西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灵武市建华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位于宁夏灵武市阿尔法街龙辰苑面东。
法定代表人:屈万,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宁夏银利通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石嘴山市三缘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灵武市建华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宁0202民初21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灵武市建华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其在有关单位的收入35688元(执行标的35259元、执行费429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朱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