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金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金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大连盛阳供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12民初1741号

申请人:大连金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城山镇城山村。

法定代表人:李长忠,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柯,上海市协力(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婉辰,上海市协力(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连盛阳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市场街6-1号。

法定代表人:方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大连金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连盛阳供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价值5,158,520.91元的等值财产。申请人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保险单号:XXXXX)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大连盛阳供热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158,520.91元的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大连金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如需续行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张 艳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乔雅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