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12民初1741号之二
申请人:大连金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城山镇城山村。
法定代表人:李长忠,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柯,上海市协力(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婉辰,上海市协力(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连盛阳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市场街6-1号。
法定代表人:方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忠,辽宁方槊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大连金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连盛阳供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作出(2020)辽0212民初1741号之一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大连盛阳供热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21×××29-1存款963,908.87元。2020年6月12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大连盛阳供热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21×××29-1存款963,908.87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艳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乔雅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