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金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盛阳供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12民初1741号之一

变更保全申请人:大连金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城山镇城山村。

法定代表人:李长忠,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柯,上海市协力(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婉辰,上海市协力(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连盛阳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市场街6-1号。

法定代表人:方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忠,辽宁方槊律师事务所律师。

变更保全申请人大连金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连盛阳供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作出(2020)辽0212民初1741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大连盛阳供热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158,520.91元的等值财产。2020年6月9日,变更保全申请人向本院提交变更保全申请书,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21×××29-1存款963,908.87元,同时解除对其他银行账户存款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变更保全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2020)辽0212民初174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大连盛阳供热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158,520.91元等值财产的查封;

二、冻结被申请人大连盛阳供热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21×××29-1存款963,908.87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如需续行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张 艳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乔雅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