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2民终93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0年1月27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金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城山镇城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5598178200。
法定代表人:李长忠,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岳峰,男,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大连金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9)辽0203民初44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侯学枝
审判员 刘冬艳
审判员 刘小南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董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