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金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金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庄河市栗子房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83民初1354号
原告:大连金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城山镇城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5598178200。
法定代表人:李长忠,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征,系辽宁德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洋,系辽宁德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庄河市栗子房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庄河市栗子房镇林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2830016530115。
法定代表人:程旭,系该镇政府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顺义,系庄河市新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大连金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庄河市栗子房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大连金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大连金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轶华
审判员  赵日荣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