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宏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0283民初8249号
原告:***,男,195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现住庄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远祥,系辽宁李远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德,系辽宁李远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现住庄河市。
被告:***,男,1982年5月8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现住庄河市。
被告:大连宏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城山镇城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559815112Y。
法定代表人:李博,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及大连宏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奇全,系辽宁哲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大连宏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立案。因原、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9年4月18日以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大连宏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玉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栾君君